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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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