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第二十八条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