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专门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