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第二十七条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专门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