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受理之日起两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可以销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