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受理之日起两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可以销毁。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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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