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接收的检举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不予受理的检举材料,登记检举事项的基本信息和不予受理原因后,经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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