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已接收的检举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不予受理的检举材料,登记检举事项的基本信息和不予受理原因后,经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