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第二十三条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