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