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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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