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第二十一条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