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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