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条

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五)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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