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