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九条

检举事项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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