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第十九条检举事项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