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八条
未设立稽查局的县税务局受理的检举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交上一级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统一处理。 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受理的检举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交同级税务局稽查局备案后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未设立稽查局的县税务局受理的检举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交上一级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统一处理。 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受理的检举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交同级税务局稽查局备案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