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八条

未设立稽查局的县税务局受理的检举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交上一级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统一处理。 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受理的检举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交同级税务局稽查局备案后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