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设置检举接待场所。检举接待场所应当与办公区域适当分开,配备使用必要的录音、录像等监控设施,保证监控设施对接待场所全覆盖并正常运行。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