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设置检举接待场所。检举接待场所应当与办公区域适当分开,配备使用必要的录音、录像等监控设施,保证监控设施对接待场所全覆盖并正常运行。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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