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五条
接收来访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确认。实名检举的,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匿名检举的,应当记录在案。 接收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接收电话、来访检举,经告知检举人后可以录音、录像。 接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检举,应当保持检举材料的完整,及时登记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接收来访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确认。实名检举的,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匿名检举的,应当记录在案。 接收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接收电话、来访检举,经告知检举人后可以录音、录像。 接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检举,应当保持检举材料的完整,及时登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