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四条

来访检举应当到税务机关设立的检举接待场所;多人来访提出相同检举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应当在3人以内。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