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第十四条来访检举应当到税务机关设立的检举接待场所;多人来访提出相同检举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应当在3人以内。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