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三条

以来访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来信、网络、传真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以电话形式要求实名检举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检举人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进行检举。 检举人未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进行检举的,视同匿名检举。 举报中心可以应来访的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接收回执;对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来访检举的,向其确定的第一联系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出具接收回执。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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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