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接收实名检举,应当准确登记实名检举人信息。 检举人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当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 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确定第一联系人;未确定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第一联系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举报中心接收实名检举,应当准确登记实名检举人信息。 检举人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当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 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确定第一联系人;未确定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第一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