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

第二章 制定价格的程序

第九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定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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