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