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机制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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