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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