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九条

第二章 制定价格的程序

第十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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