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制定价格的程序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履行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制定价格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四)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 (五)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经过听证的,附听证报告; (七)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八)经过风险评估的,附风险评估意见; (九)价格的执行时间、期限和范围。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