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制定价格的程序

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