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制定价格的程序
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制定价格的程序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