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制定价格的程序

第十三条

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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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