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三条第二章 制定价格的程序第十三条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