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制定价格的程序

第十二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