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在本办法施行前或者施行过渡期内在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尚未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的游戏游艺设备实施分类标识管理。张贴的标识应当包括游戏游艺设备名称、机型机种、监督电话等信息。
在本办法施行前或者施行过渡期内,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通过、未发放“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且尚未面向国内销售的,应当结合实际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补发“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