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犯罪案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