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协作配合与督办

第二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工作,并互相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可以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督办:

(一)跨区域、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

(二)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

(三)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四)可能严重危害金融安全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

(五)其他有必要督办的重大案件。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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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