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协作配合与督办
第二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工作,并互相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可以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督办:
(一)跨区域、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
(二)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
(三)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四)可能严重危害金融安全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
(五)其他有必要督办的重大案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