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涉案证据认定与移送
第二十一条
金融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涉案证据认定与移送
金融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