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银行业保险业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同级金融监管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