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五条
金融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取消任职资格、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金融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办案期限。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