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退回移送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