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采信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标准、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结果的。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未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