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车辆使用的技术管理 / 第三节 检验检测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