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公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包括本地区、本级或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市县级政府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三)专项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四)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

(六)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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