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公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二)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三)一般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四)拟发行一般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项目、偿债资金安排等;

(五)第三方评估材料。包括信用评级报告等;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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