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六条【债券发行安排公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月二十日前公开本地区下一月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和再融资债券发行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同时公开多个月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