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债券发行安排公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月二十日前公开本地区下一月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和再融资债券发行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同时公开多个月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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