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公开渠道】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预决算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等信息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场所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设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或专栏,支持地方财政部门公开地方政府债务(券)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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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