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公开原则】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坚持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

(三)坚持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

(四)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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