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公开原则】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坚持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
(三)坚持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
(四)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公开原则】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坚持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
(三)坚持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
(四)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