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