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日常监督】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对发现问题的予以督促整改。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