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对发现问题的予以督促整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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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