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财政经济信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债务信息时,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信息公开进展,一并提供本级政府工作报告、预决算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等信息或其网址备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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