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债券资金调整用途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存续期内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