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九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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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