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七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七条第二章 设置要求第七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