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二章 设置要求第六条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