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4)。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置要求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