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四条
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