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三条第七章 人员管理第三十三条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