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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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